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77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七七九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葉至恭
         許生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壹佰零捌元,及其中肆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自民國八十
九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佰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蘇姿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