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27號原告即 張有奇 之繼承人
武鸚 張祖孝 張詠誼 被告 蔡朝榮
尤琬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21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王奕勛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