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742號聲請人 張美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文燦 、 林文一 、 郭宗軒 、 莊淵元 、 陳雍和 准予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張文燦、林文一、郭宗軒、莊淵元、陳雍和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如相對人之戶籍址與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
提出該存證信函確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或另提出已向相對人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