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70號反訴原告 詹文璋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姚慧美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反訴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標的,即臺中市○○區○○路0段0巷00號8樓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萬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塗銷系爭房地第二順位抵押權登記之標的價額核定為324萬元,合計6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6萬6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