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74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首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JUMBOSTARINC.、 謝淑貞童素瓊童水源豪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謝淑貞、童素瓊、童水源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相對人JUMBOSTARINC.、豪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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