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737號聲請人 聖文森 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曾譯慶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賴建中賴建宏 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相對人有2人,應分別繳納聲請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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