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55號原告 陳萬貴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被告 陳萬選
陳萬華 陳萬棟 陳萬興 陳永濂 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 律師複代理人 張浚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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