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81號原告 魏勝源 原告 魏洪足 兼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肋裡 被告 魏阿尾 被告富期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佳玲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楊文廣
法官潘曉玫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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