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91號原告 廖婉均 被告 李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桃園市私立日愛幼兒園負責人,被告於民國107年9、10月間將訴外人 馮尹蕾 、 陳柚霖 送交至原告幼兒園就讀,惟被告並未依約按時繳納註冊費、月費、書籍費、餐袋費、保險費、冬夏運動服服裝費、戶外教學費、太鼓才藝課費等費用,迄今尚欠新臺幣(下同)21,000元未付,屢經催詢,均未獲置理,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清償前揭欠款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1,000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欠款明細、學生報名表、戶口名簿、桃園市蘆竹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作何答辯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與原告所述相符,自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