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上訴人 張連枝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黃鈺玲 律師 邱敬瀚 律師上訴人橋亞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巧茹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 律師
陳敬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