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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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1號抗告人即被告 邱秀錦 相對人即原告 廖婉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
2月14日所為之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依民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顯見我國民法關於住所之設定,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之精神,必須主觀上有久住一定地域之意思,客觀上有住於一定地域之事實,該一定之地域始為住所。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僅將戶籍設立於苗栗縣竹南鎮,惟實際住所地在桃園市大溪區,原裁定將本件移送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即非適法,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雖設籍於苗栗縣竹南鎮,惟其已具狀陳明實際居住地乃桃園市大溪區等語,揆諸上開說明,應認相對人之住所為桃園市大溪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將本件移送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殊有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並由本院續行審理。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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