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重上更一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7號上訴人禾企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治中 訴訟代理人 林威谷 律師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法官李怡諄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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