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三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受刑人因重利案件,逃匿未到案執行,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重利罪,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三萬元,現金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甲○○經判處有期徒刑四月,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情,有送達證書影本八件、拘票影本三件、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戶籍資料一件、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一件在卷可稽,且經調卷核無不合。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沈士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志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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