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三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一年六月確定,而移送接續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三五一三八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四月十一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