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慶宗律師
何孟育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四五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八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乃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九十四年二月三日、九十四年四月三日各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於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訊問被告之後,認上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六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另被告甲○○被訴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二號、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0二五號兩案有連續犯關係,爰一併羈押,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巫淑芳法官林慧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