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9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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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9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九六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八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係役齡男子,原設籍並居住於高雄縣○○鎮○○路○○號,詎其於九十一年七月間某日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搬離前揭戶籍地,並遷居至高雄縣○○鎮○○路○段○○○巷○弄○○號,無故不申報,致指定應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至高雄縣○○鎮○○路○○號即衛生署旗山醫院接受徵兵檢查之臺灣省高雄縣美濃鎮九十二年四月一日美鎮兵字第○九二○○○三六一三號役男徵兵檢查通知無法送達,而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右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高雄縣政府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府民徵字0000000000號妨害兵役移送函及其附件、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電腦查詢報表在卷可稽。是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為役齡男子,此有前開函文及查詢報表可按,核其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款之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罪。公訴人雖認被告另涉有同法條第三款之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嫌,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此部分犯行,辯稱:未曾收受上開通知書等語,經查,本院詳閱全卷後並未發現可資證明被告確已收受或知悉上開通知書之證據資料,是以,公訴人此部分認定,即有未恰,應予更正,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犯之罪影響國家徵兵政策,所生之危害非輕,惟事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本院認被告經此教訓,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黃呈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