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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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661號債權人劉櫻惠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燎金、蕭靜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