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67號原告 夏榮鑫 被告 游沂霖
王月亭 即巨昌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2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之住所,並已於同年5月2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至同年月10日仍未補繳(見卷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