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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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4號102年度附民字第35號102年度附民字第48號附民原告 黃忠海 附民原告 李正雄 附民被告SANGASAPKITTISAK附民被告SEEPADTHAOKART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即本院101年度訴字第9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廖建傑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