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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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64號原告 陳添壽 被告 鄭玉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90,000元,應繳裁判費60,3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8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