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64號原告 陳添壽 被告 鄭玉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90,000元,應繳裁判費60,3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8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 訴 字第 764 號裁定(102.05.14)[和解]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 訴 字第 764 號判決(102.11.07)[和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