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23號原告 楊靜慈
周凌榮 黃博政 鄭美興 曾增 張凱翔 黃敏珍 吳芸臻 呂婷瑩 呂忠愷 蔡忠憲 涂秋紅 楊蕙如 鄭孝慈 陳榮修 應儒萱 林明鳳 郭泰佑 林文琪 黃敏華 孔志民 呂忠愷 李家輝 李瑩瓊 陳錦惠 楊明士 動向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秋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峰 律師被告連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世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