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抗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45號抗告人德欣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婕吟 相對人 莊佳偉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本院102年度司拍字第8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又抵押權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抵押權及其債權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再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05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1年10月
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相對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44,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30年10月1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抗告人分別簽發票面金額為4,000,000元、4,000,000元、5,000,000元,發票日為102年3月16目之支票三張予相對人,合計共13,000,000元,詎料,經相對人持上開支票遵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遭退票,是該債權已屆期清償而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三件為證。
三、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准許拍賣之不動產抵押物,相對人係為第二順位之抵押權人,而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之設定金額已高達6800萬元,縱使拍賣上開不動產抵押物,亦應不足抵償第二順位即相對人之債權,本件准予拍賣抵押物應屬無實益,原裁定准予拍賣不動產顯有不當,為此提起本件抗告等語。
四、經查,本件相對人所提出之上開各項資料,依據形式上審查結果,已足堪認定有本件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得為形式上之審查,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之效力,而抗告人上開所述,縱認屬實,亦為實體爭執,應係執行法院審酌有無執行實益之問題,尚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之程序所得審究,亦無從據此否准拍賣抵押物裁定之聲請,是原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並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南薰
法官吳靜怡法官劉兆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勻淨中華民國120年7月16日附表┌─────────────────────────────────────────────────────────┐│附表(土地):│├──┬────────────────────────┬─┬────────────┬──────┬───────┤│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芎林鄉│鹿寮坑││127-5│建│││185.00│全部││├──┼───┼────┼────┼────┼─────┼─┼──┼──┼──────┼──────┼───────┤│2│新竹縣│芎林鄉│鹿寮坑││127-6│田│││143.00│全部││├──┼───┼────┼────┼────┼─────┼─┼──┼──┼──────┼──────┼───────┤│3│新竹縣│芎林鄉│鹿寮坑││127-11│建│││2544.00│全部││├──┼───┼────┼────┼────┼─────┼─┼──┼──┼──────┼──────┼───────┤│4│新竹縣│芎林鄉│鹿寮坑││129-2│建│││541.00│全部││└──┴───┴────┴────┴────┴─────┴─┴──┴──┴──────┴──────┴───────┘┌─────────────────────────────────────────────────────────────────────┐│附表(建物)︰│├──┬──┬────┬────┬────┬───────────────────────────┬────────────┬───┬───┤│││││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80│鹿寮坑│鹿寮坑段│住工用,│一層:│二層:│三層:│四層:││3088.61│││平方公│全部│││││172之1號│127-5、│鋼筋混凝│2037.66│212.11│419.42│419.42│││││尺│││││││127-11、│土加強磚││││││││││││││││129-2地│造,4層││││││││││││││││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