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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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柏榕 選任辯護人 吳天富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06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榕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柏榕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06月13日以102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4年6月,並於103年06月27日送達於被告本人乙節,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嗣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業於上訴期間內之103年0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書狀,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高士傑法官尤開民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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