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07號聲請人 劉韶穎 代理人 陳家珩 相對人 胡藝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胡藝(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劉韶穎(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胡藝之監護人。
指定 陳友仁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胡藝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胡藝為聲請人劉韶穎之母,相對人於民國94年起因罹患失智症,雖延醫診治但不見起色,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爰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本院在鑑定人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精神科醫師楊誠弘前訊問相對人,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訊問時,相對人對本院之點呼、詢問多回應不知道、不清楚,除所住地址回答正確以外,餘皆顛倒錯置。另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函覆之鑑定意見略以:「鑑定結果: 胡女 因罹患老年失智症,目前認知功能嚴重障礙,胡女長期於本院神經內科門診就診,並使用治療失智症之藥物。鑑定時胡女意識清楚,胡女對問話常要看護回答,非常依賴看護,胡女錯認看護為女兒,不認得親家,不知道自己的出生年月日及歲數,沒有病識感,不認為自己有病,胡女呈現明顯認知功能障礙。胡女目前認知功能有明顯缺損,時間與地點的定向感均有明顯困難,專注力不佳,短期記憶有明顯困難,部分執行操作尚可,但語文能力有明顯缺損,讀寫有困難,命名困難,語意理解困難,難適當溝通。胡女之社會功能部分,胡女目前與外籍看護同住,飲食由看護提供,盥洗及上廁所由看護幫忙,穿衣亦由看護協助,行動緩滿需人扶持,無法使用電話溝通,亦無法自行外出。由以上推斷,胡女目前精神狀態應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形。」等語,有本院102年6月
4日非訟事件筆錄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102年6月20日北總精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精神狀況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胡藝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五、本件相對人胡藝既經監護宣告,已如前述,自應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審酌聲請人之配偶已歿(戶籍謄本參照),僅有一女即聲請人,聲請人及其配偶陳友仁為相對人之唯一最近親屬,雖未與相對人同住生活,惟聲請人與相對人係屬骨肉至親.亦甚為關心相對人日後之生活狀況,因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相對人之婿陳友仁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3項所示。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劉韶穎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胡藝之財產,應會同陳友仁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指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