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209號

原告 楊櫻梅

被告綋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宥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10月30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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