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209號
原告 楊櫻梅
被告綋騰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鍾宥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10月30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