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再小字第3號
再審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再審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李國增
上列再審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再審必備之程式。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桃國小字第2號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以112年度桃再小字第3號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12年9月18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