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再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再小字第3號

再審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再審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李國增

上列再審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再審必備之程式。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桃國小字第2號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以112年度桃再小字第3號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12年9月18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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