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4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樓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87年8月7日因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75號(偵查案號: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38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葉力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