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0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素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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