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33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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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3309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葉元昌

陳奎名

被告 何盈品何周茂 之繼承人

何冠德 即何周茂之繼承人

何凡群 即何周茂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周茂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零壹拾壹元,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人被繼承人何周茂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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