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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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5號聲請人 王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麗華 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陳麗華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結果通知書及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補助函為證,以為釋明,並經本院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調閱聲請人97、98年度之財產資料核閱屬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足稽。是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自屬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