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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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茂隆原名江成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茂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茂隆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江茂隆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99年5月18日、19日│99年11月2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16747號│99年度偵字第3077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壢交簡字第2391號│100年度壢交簡字第207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9月30日│100年3月3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壢交簡字第2391號│100年度壢交簡字第207號││決├────┼───────────┼───────────┤││確定日期│99年12月2日│100年5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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