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六六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十三日予以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袁從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忠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