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7年度營簡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補字第19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訂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南縣○○鄉○○村○○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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