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字第91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7月9日下午
2時29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