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小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字第91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7月9日下午
2時29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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