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字第93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7月9日下午2
時28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原告並應提出票號AC000000
0之支票退票理由單1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