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小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字第93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7月9日下午2
時28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原告並應提出票號AC000000
0之支票退票理由單1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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