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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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救字第12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請求訴訟救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之駁回訴訟救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5月30日
送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抗告人具狀無法繳納前揭裁判費用,有陳報狀在卷為證,是
其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洪純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梁華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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