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80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
偵字第5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
1本件犯罪事實第2行「96年4月14日」,更正為「96年4
月17日」。
2證據部分尚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二、被告所犯本件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減刑規
定,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規定,減其刑
期2分之1,並同時諭知其減得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320
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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