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53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藺煥宇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藺煥宇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藺煥宇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涉嫌竊盜之案件多達9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0年5月31日予以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8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吳芙如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