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68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昭雄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昭雄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8日審理期日當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告訴人 陳文明 撤回告訴,本件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涂裕洪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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