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0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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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0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О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七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晚上十時四十分許,因甲○○○至高雄市○○區○○街○○號十八樓之二其住處按對講機辱罵其妻 楊蕙綾 ,即下樓至地下室停車場與甲○○○理論,雙方發生拉扯,被告乙○○竟動手將甲○○○毆打成傷,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乙○○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凃裕斗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龔能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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