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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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毀損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613號原告 劉盈甫
劉盈貞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劉育任 被告 陳保慈
陳建福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毀損等案件(109年度易字第7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保慈、陳建福所涉本院109年度易字第706號家庭暴力罪之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於民國111年9月23日判決,認被告陳保慈係犯侵入住宅罪、毀損他人物品罪,被告陳建福係犯侵入住宅罪,至被告2人其餘被訴部分則均無罪。就前開有罪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至無罪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613號卷一第12至13頁),爰同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亦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王沛元法官蘇宏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