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勞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上字第37號上訴人好馬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惠珍 訴訟代理人 郭肇基
魏惠美 被上訴人 郭俊賢 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萬維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勞動法庭
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李宜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