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慰撫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1037號上訴人 郭李慧梅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03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6,418元(計算式:146萬1,478元+1萬1,485元×12月×10年+1萬6,674元×10年=300萬6,418元;另參本院卷第141頁),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萬6,198元。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翠華
法官許炎灶法官蔡惠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蕭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