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2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馬鎮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馬鎮熹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鎮熹因詐欺罪等案件,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9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9年1月13日以109年聲字第13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嗣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以111年度聲字第13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茲於111年9月22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22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7688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商啟泰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喬鈞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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