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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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韋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卷內各該判決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上開說明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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