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5號原告 康秋麗 被告 蕭明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年度桃簡字第2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李思緯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