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壢交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80號原告 林秋雯 被告 阮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呂宜臻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0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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