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簡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字第29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江志隆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2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3月
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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