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8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8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8227號聲請人 鄭閔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韓斯倫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案裁判費應為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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