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廣福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余廣穠
樓被上訴人即原告廣一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林仁惠 被上訴人即原告 韋麗華
之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5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黃呈熹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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